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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章节整理10

来源 :考试网 2017-08-17

  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2015年重大调整)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③法律另有规定;

  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三)、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2015年新增)

  2.不予受理的情形(2015年新增)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五)执行程序(2015年新增)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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