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章节整理3
来源 :考试网 2017-08-12
中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 |
胁迫、欺诈 |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
乘人之危 |
可撤销 |
恶意串通的合同 |
无效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无效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无效 |
重大误解的合同 |
可撤销 |
显失公平的合同 |
可撤销 |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