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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来源 :考试网 2017-08-01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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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单选题】(2014年)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

  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

  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

  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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