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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7-07-20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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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2015年)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D.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1)选项A: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2)选项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选项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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