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来源 :考试网 2017-07-20
中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考点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2015年)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D.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网校答案:A
网校解析:(1)选项A:股东也可以是一个法人;(2)选项B: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选项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