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预算管理职权
来源 :考试网 2017-06-02
中(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查权;
(2)批准权;
(3)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
(2)审查和批准权;
(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
②批准权。
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
②审查和批准权
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②监督权。
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⑤监督权。
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
②报告权。
③执行权。
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
(2)执行权;
(3)提案权;
(4)报告权卜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