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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重点把握: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来源 :考试网 2017-04-11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经济法事实

  (1)事件(2)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胁迫、欺诈

  3.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

  举例:A、B二人有一个为民事行为,发生时间为4月1日。B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B可以变更、撤销、 不撤销。4月20日B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4月30日依法撤销行为。

  (1)时效为1年。合同:自知道之日起;民事行为:自成立之日起。

  (2)可撤销行为在本质是有效的,被撤销视为无效行为

  4.代理特征

  5.授权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滥用代理权及无权代理

  7.无权代理对应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8.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9.仲裁法适用范围

  10.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1.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2.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13.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4.诉讼时效期间

  1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6.判决与裁定上诉时间:“10天”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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