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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 :考试网 2016-12-24

  【考点11】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债权无效),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考点1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抵消)

  (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提示:协议抵消: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抵消。

  3、提存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考点1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考点14】违约责任的免除

  1、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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