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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履行的规则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7

  考点导读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代为权、撤销权

  【考点6】合同的履行

  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相对性)

  3、抗辩权的行使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提示: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行使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到期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由谁负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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