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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合同订立、格式条款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6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导读

  一、合同订立、格式条款

  【考点1】合同法适用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

  【考点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2、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3】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撤销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4】承诺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3、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考点5】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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