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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保险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6-12-10

  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 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提示: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强调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考点2】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1)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2)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一致。

  2、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1)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注意: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受益人(P204)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提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P210)

  (1)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P210)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8、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不丧失价值条款(P21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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