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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教材知识点_经济法考点归纳:有限合伙企业

来源 :考试网 2016-12-08

  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1】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考点2】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3】入伙、退伙和身份转变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入伙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身份转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普:前后都无限)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考点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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