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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来源 :考试网 2016-12-01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买卖合同的概念(提供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即买方。

  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2、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1)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4)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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