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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具体合同

来源 :考试网 2016-11-04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责任。

  (五)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三)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婚姻(婚姻法),收养(收养法),监护(民法 通则)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 列明的有名合同。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 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七、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三)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八、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三)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主要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费用支付。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2.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二)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三)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二)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十二、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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