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来源 :考试网 2016-09-28
中【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