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 :考试网 2016-09-27
中【考点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解释】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