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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抽逃出

来源 :考试网 2016-09-09

  知识点:股东抽逃出资

  法定情形: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对内: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2、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3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垫资: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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