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来源 :考试网 2016-08-31
中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非表决权)
(2)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协商→各自的比例)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1)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注意】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