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第五章第六节
来源 :考试网 2016-06-28
中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
(一)合同变更的要件
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3)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二)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
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并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变更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义务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转移至受让人,即部分转让。
(四)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判断题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享有连带债权,但对义务不承担连带债务。(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义务转移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