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定金
来源 :考试网 2016-06-18
中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定金
1、定金的法律规定:
(1)违约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概念解释:“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相当于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款项,无担保作用。
(2)担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生效定金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提示: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