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背诵手册:保险的基本原则
来源 :考试网 2016-02-11
中保险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3)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引起的法律后果。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中级职称编辑“娜写年华”发布。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事故于损害后果直接应具有因果关系。此处的近因并非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