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公共卫生助理医师考试《营养与食品卫生学》考点纵览:第十一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18
中第十一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卫生法律与法规
第三节 食品卫生标准
第四节 重点行业及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街头食品
学习重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和原则;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食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制定程序。
基本概念:
1.街头食品:是指在城乡街道、集贸市场或其他类似的公共场所进行加工、制作和销售的即时性食品。
2.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一、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概念
食品卫生监督就是观测、检查、促进、纠正和处理的意思。食品卫生管理及管辖和处理。
二、 监督管理的范围
分为县级、市(地)级和省级三个层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三、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
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监督管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用产品的监督管理;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性味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原则
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要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遵循四个原则,即预防为主,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五、 食品卫生法律规范
(一) 食品卫生法律规范分类
1. 以食品卫生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
(1) 授权性规范:多用“有权”、“可以”等字样。
(2) 义务性规范:多用“必须”、“应当”等字样。
(3) 禁止性规范:多用“禁止”、“不得”、“不准”等字样。
2. 以食品卫生法律规范对主体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 以食品卫生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方式为标准,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二) 食品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 一般分为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六、 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由以下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构成:食品卫生法律、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卫生规章、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