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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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14

第五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第三十三条 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责任,对使用药品进行跟踪,特别关注处于药品监测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执业药师在日常用药咨询和药物治疗管理中,应当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五条 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公众宣传疾病预防和药品使用的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合理用药。

  第三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社区中应当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协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预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知晓国家和世界健康与疾病防控宣传日;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性疾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疾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 开展公众用药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开展用药相关的健康知识讲座,提供教育资料;

  (二)在社区和公共场所,为特殊人群提供用药相关教育;

  (三)发放患者用药咨询联系卡。联系卡包含对外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建议咨询的内容、合理用药常识等。

  第三十九条 执业药师可以通过适当的形式告知社区居民如何纠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控制体重、适当饮食、坚持锻炼以及戒烟等),预防、减少慢性疾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执业药师应当在控制药物滥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制度,发现有药物滥用者应当及时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共同参与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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