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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六章(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3

   考点十九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基于相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就是相邻权。

  《民法通则》规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对于自然流水,应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对于人工排水,在必要时应当允许,但应选择对损害最少的处所和方法为之。

  2.防止对相邻土地的损害

  不动产权利人在进行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或铺设管线等行为时,不得危害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倾倒的危险并可能危及相邻的不动产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相邻土地的利用

  不动产的权利人,确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安设管线、通行或使用相邻土地时,相邻土地权利人应当同意,但是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利用人也应选择对相邻土地损害最小的方法。

  4.建筑物相邻关系

  建筑物相邻关系是一种平面与立体相交叉的相邻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者有相邻通风、采光以及不可量物侵害。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所谓不可量物侵害,是指噪声、煤烟、振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不可称量的物质,因侵入邻地而造成的干扰性妨害或损害的现象。

  不动产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禁止相邻的各权利人排放、泄漏大气污染物以及施放噪声、振动、光、无线电波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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