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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六章(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3

   考点二十 共有

  所谓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主体;他们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个所有权;

  2.其客体必须是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

  3.在内容上,各共有人就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共有关系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特性。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按份共有的特征

  (1)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有人之间在共有物的管理和使用上权利平等,但在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时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决定,因此系平等与不平等共存;

  (3)按份共有不需要特殊的基础关系,可以随时分割。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权:在不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限度内,各共有人有权按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为使用、收益。

  (2)共有物的管理:除另有约定外,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

  (3)费用及负担的分担:共有物及共有关系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共有份额和共有物的处分:各共有人有权自由对其应有份额进行让与、设定负担或抛弃。共有人让与其应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5)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①各共有人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向第三人提出请求,但返还共有物的请求,只能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提出。

  ②对基于共有物产生的债权,若债权为可分时,各共有人仅能按其应有份额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若为不可分时,各共有人有权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提出请求。

  ③因共有物产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若为可分时,由各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分担;若为不可分时,由各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的种类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未分割前的继承人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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