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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及例题:第六章(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0-03

   考点十七 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物权从性质上讲为绝对权,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又称对世权。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从物权性质上讲:物权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权即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2.从物权种类上讲: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或改变。

  3.从物权客体上讲:一物一权原则。数个物之上不得仅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的部分也不得成为所有权的标的。

  4.从物权的效力上讲:物权优先原则。

  5.从物权的变动讲: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公众知悉。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一律采用登记方法进行公示;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变动则通过移转占有的方式。

  (2)公信原则。是指对于依法进行了公示的物权变动,即使其公示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而进行交易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物权的变动

  1.物权的变动含义

  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主体取得物权、丧失物权和物权的变更。

  (1)物权的发生

  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自物权人角度观察,则为取得物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后者又包括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2)物权的变更

  指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如标的物发生部分毁损灭失,后者如权利期限的延长或缩短。

  (3)物权的消灭

  指物权与其主体的分离,就物权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2.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是指基于合同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我国针对动产和不动产作了区别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该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1)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导致物权变动的,自判决生效或征收行为作出之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3)因建造住房等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所有权与一国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关系重大。

  (四)所有权的性质

  1.整体性: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浑然一体的权利,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2.本源性:所有权是他物权之母,经济越发达,所有权产生出他物权的情况就越多。

  3.弹力性:所有权虽受他物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即恢复其圆满状态。

  4.永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可永久存续。

  5.社会性:为社会公益之需,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应受法律的限制,由此使所有权呈现较强的社会化色彩,此与罗马法之所有权的绝对性不同。

  【题例】

  物权中最基本、核心的权利是:(B)

  A.使用权 B.所有权 C.经营权 D.占有权

  (五)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指对物的控制,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后者又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指依物的通常用法而加以利用。它由物的使用价值所决定,还取决于科技发展的程度和人们的认识水平。

  3.收益: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天然孳息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如母鸡生蛋、果实和树枝脱离。法定孳息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得到利息,租房得到租金。

  4.处分:是指对物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置,即决定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命运。其中前者是指对物予以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后者如所有权转移或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上述诸权项中,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灵魂,而处分权则是所有权的最终体现。由于上述权能的存在,特别是使用权的存在,为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提供了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上遂从以所有为中心转变到以利用为中心。

  除此之外,所有权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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