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导航

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章节考点及例题:第三章(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12

   考点二十一 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一)物业的自然情况和权属情况

  1.物业的自然情况

  (1)说明物业的名称和坐落地址。物业的名称应当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名称为准。

  (2)明确物业类型。物业类型应当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用途划分,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住楼、商厦、写字楼、综合楼等。

  (3)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数字为准,明确物业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4)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说明东、南、西、北的接壤区域或地理坐标。

  2.物业权属情况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管、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二)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1.遵守相邻权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原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临时管理规约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1)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2)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治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3)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遵守房屋装饰装修规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维护业主装修材料的安全,业主装修房屋时,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要求业主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没有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安装要求作好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4.使用物业的禁止性规定

  针对物业管理中业主经常出现的违规行为,临时管理规约应对业主使用物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违反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的有关约定。

  (三)维修养护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1.物业维修养护中业主应当相互配合与协助

  业主对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于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房屋进行维修养护,但又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先向邻居说明情况,并协同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例如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派出所、邻居,进入相关业主室内进行维修养护,但事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业主告知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2.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物业维修养护

  业主的维修养护事项如果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使用中,如果出现安全隐患,例如可能出现的房屋与设备设施倒塌、脱落、爆炸等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人都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3.保修责任与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临时管理规约生效期间,物业大多处于保修期间,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承担。

  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共用部分大中修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临时管理规约中必须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政府规定数额与比例缴存、储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政府规定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

  1.全体业主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行使的管理权利

  以示范文本为例,业主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对物业服务企业授权:

  (1)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共同秩序和环境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业主承诺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物质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只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才能保证物业管理与服务的正常运行。这是临时管理规约中业主必须承诺遵守的一项内容。

  3.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约定

  因开展经营事项权益遭受损害的业主,应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开展经营的投资主体应该得到合理回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是全体业主,因此经营收益归属全体业主,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违约责任

  1.业主违反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违反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设单位未能履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享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