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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专业知识考点:产前保健之孕期用药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21

孕期用药

一、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二、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1.着床前期:影响不大

2.晚期胚泡(着床后至12周左右):是药物的致畸期, 药物毒性作用出现越早,发生畸形越严重。

3.妊娠12周以后直至分娩:药物致畸作用明显减弱,但对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可产生影响。

二、孕期用药的基本原则

1.尽量用一种药物治疗,避免联合用药治疗。

2.尽量用疗效肯定的药治疗,避免用对胎儿可能有不良影响的新药治疗。

3.尽量用小剂量药物治疗,避免用大剂量药物治疗。

4.若病情需要,在妊娠早期确实需要应用对胚胎、胎儿有害的、可能致畸的药物,应该先终止妊娠再用药。

·用少不用多;

·用老不用新;

·用小不用大;

·不得不用先流产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根据药物对胚胎、胎儿的致畸情况,将药物分为A、B、C、D、X 5个级别。

A级:无致畸性。如适量维生素。

B级:未证明有害,观察下使用。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等。

C级:动物实验证明有害,权衡利弊谨慎使用。如庆大霉素、异丙嗪、异烟肼等。

D级: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害,只有在孕妇有生命威胁而无其他药物时可用。如硫酸链霉素、盐酸四环素等。

X级:妊娠期间禁止使用。如甲氨蝶呤、己烯雌酚等

在妊娠前12周,以不用C、D、X级药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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