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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宏观经济讲义第九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8-09

  (2)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2004 年 10 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核 准规定》),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企业境外投 资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核准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 资开办企业”,在具体条款中也未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出不同规定,从而保证了各种所有制 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

  《核准规定》第五条要求“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在核准内容上,明确要求有关核准机关主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 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 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并取消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这样规定,符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 则,切实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商务部对地方企业在 135 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项,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实施,下放审批权限;将企业申报材料由 10 项减至 5 项;明确将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 申报和批准证书的发放。

  《核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 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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