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土建职称考试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17
中考点六: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考点七: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注:撤销后与无效合同的后果一样)
总结:
合同效力类型 |
特征 |
具体事由 |
无效合同 |
违法 |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集体、他人利益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
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
违心 |
重大误解 |
显失公平 | ||
欺诈胁迫 | ||
乘人之危 | ||
效力待定合同 |
无交易资格 |
(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 |
无权代理 | ||
无权处分 |
考点八:合同条款空缺的处理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考点九: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1)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合同义务的转让
(1)义务的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经债权人同意;
(2)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只能是全部转让):经对方同意。
注:债权转让:需通知对方(无需对方同意)
债务转移:需对方同意
考点十: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情形: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2.种类: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
3.法定解除情形: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迟延催告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4)迟延立即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考点十一: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有存在免责事由时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种类:
(1)种类: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采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3.违约金和定金
(1)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注: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法定违约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