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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土建职称考试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17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考点一:合同的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二:合同的分类

  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

  单务合同有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从随主”)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要约与承诺(注:要约邀请不是必经阶段)

  二、要约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②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向不特定人发出。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4.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

  (2)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可撤销的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内容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3)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考点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

  (3)数量,应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

  (5)价款或者报酬,应规定清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点五: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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