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湖南土建职称考试法律法规重要考点: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17
中考点五: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注: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注:自愿履行不构成不当得利)
(2)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仍然应当受理。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5)法院不能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而是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4)合同被撤销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1)中断发生时间:诉讼时效的任一时间。
2)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考点六:债权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二、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
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
1)没有合同关系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2)造成人身伤害的,肯定是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的,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4.不当得利: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考点七: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的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处分权是最基本的权力,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3.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4.担保物权:抵押权、置押权、留置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1.土地所有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30年,不需要登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6)期限: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7)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变动 |
不动产 |
登记主义,登记时设立。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注意: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
动产 |
交付主义,交付或占有时设立(注意:机动车、船泊、航空器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物权保护 |
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考点八: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基本特征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权利人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其他人若要利用这一成果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3.地域性
空间上的效力只及于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国法律所能及的地域内。
4.期限性
二、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产品)、外观设计(产品)
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3.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日起算
三、商标权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自然人:终生及死后50年,自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
(2)法人或者组织:保护期50年,指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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