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讲义:第二章第三节
来源 :考试网 2019-02-12
中第三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考情分析:本节知识在往年考试中多以客观考题的形式考查。
一、教师的权利☆☆☆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的公民权利,即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的职业权利,即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一般公民,教师享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人身权、经济权、监督权等;作为教育者,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权利。本节所谈的教师权利,主要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为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其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第三,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和完善。
2.学术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为学术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其次,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简称为管理学生权。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其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为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其次,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5.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管理,简称为参与管理权。这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其次,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为进修培训权。这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其次,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内涵
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同教师权利一样,教师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之间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体现在其作为教育者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作为教育者的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其公民义务的具体化。本节所谈的教师义务,主要是针对教师的职业义务而言的。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
务,简称遵纪守法义务。此项义务是教师所担负的“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和维护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其目的是为了把他们培养成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才,但首先应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为此,教师作为教育者,首先要遵守国家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2)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师的职业道德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道德规范,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思想信念、对待教育事业的态度、对待学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为习惯等。每位教师都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
2.教育教学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简称教育教学义务。因此,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根据中小学教师的任职条件和其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首要的任务是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由应试教育转
到提高民族素质的轨道上来,纠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学率等不良倾向。
(2)实行教师聘任制以后,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
教育教学任务。
(3)遵守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关于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教师要悉心备课,认真
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对幼儿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简称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义务。也就是有关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规范。该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教师应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教师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4)有目的有组织地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情感,体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陶冶学生的情操,扩展学生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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