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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山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来源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2-10-27

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将于10月29日举行。为保障各位考生顺利应考,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疫情防控要求

请广大考生务必仔细研读《中山市2022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生防疫须知》(http://zk.zsedu.cn/info/918675.jspx)和《补充须知》(http://zk.zsedu.cn/info/919549.jspx),严格按须知做好防疫准备工作,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做好核酸检测,以免耽误考试。

二、考试时间

10月29日上午09:00-11:00,下午13:00-15:00,下午16:00-18:00。

三、考试地点

本次考试中山考区共设六个考点:

(一)中山市第一中学初中部

地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68号(校门口靠近城桂路)

(二)中山市华侨中学初中部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民族东路18号

(三)开发区第二中学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环茂二路与东成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280米

(四)中山市石岐中学

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康华路1号

(五)中山纪念中学

地址:中山市南朗镇翠亨村

(六)中山市桂山中学

地址:中山市小琅环路38号

各考点公交线路可以电话公交咨询热线(0760-87330663)。考生也可登录公交公司网站:www.zsbus.cn对有关路线进行查询。由于考点周边停车位有限,请考生尽可能绿色出行、乘坐公交车出行或者拼车前往,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四、考试证件及座位安排

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考生可于2022年10月27日-10月29日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报名系统,根据提示下载pdf准考证文件,下载后,仔细核对个人信息,直接打印成准考证,并妥善保管好,注意保持纸质准考证清洁,特别强调准考证正、背面不能书写任何内容,届时按照准考证上的考场和座位号参加考试。

五、考试注意事项

(1)请各位考生务必在考前了解清楚赴考线路,考试当天提前出行,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按照考务规定,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请关注天气变化,防范可能出现的极端气象,保护自身安全。

(2)考生在考试时,须使用2B铅笔和黑色字迹的签字笔作答,请各位考生按要求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用笔赴考。

(3)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5)本次考试全部题目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6)考生开考后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7)考生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8)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六、诚信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于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时,须摘下口罩配合监考员验证身份(其余时间全程佩戴口罩)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试期间,网上监考员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考场实行“网上巡考”。请各位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诚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2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zk.zsedu.cn/info/919729.j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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