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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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代理实务》知识点(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1-28

  五、土地登记代理活动中的争议与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人或其所在机构的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构在 向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

  (2)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报请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由其从中进行调解(投诉不是必经程序)。

  (3)双方可以按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进行处理,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根据仲裁协议 向所选择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结裁决。

  (4)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事后又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土地登记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在代理中的禁止行为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在执业中禁止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提供不实的信息,或签订虚假合同。

  (2)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隐瞒非商业秘密的有关代理活动的重要事项。

  (4)采取引诱、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

  (5)伪造、涂改、转让《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6)利用已签订的代理合同或他人掌握的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业务、背弃合作,侵吞劳动成果,损害委托 人利益。 (7)土地登记代理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内执业。

  (8)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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