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相关法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0
中第五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婚姻家庭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熟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
二、婚姻的成立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结婚的法律特征、条件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结婚的法律特征和条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婚姻关系成立、无效的法律基本规定,特别是结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婚姻的效力。
了解: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三、夫妻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夫妻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不动产权利区分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夫妻人身关系
2.夫妻财产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则,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夫妻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问题。
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
四、离婚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离婚对不动产影响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离婚中的不动产权利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3)离婚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离婚中不动产争议和问题。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
了解: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五、父母子女关系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父母子女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家庭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其他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母子女关系
3.养父母子女关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家庭财产制度,特别是家庭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继承、分家等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
熟悉: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则。
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