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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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相关法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10

  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物权的特征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和从物权

  (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请求权

  (2)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物权的特征。

  熟悉:物权的种类、基本原则。

  了解:物权的保护。

  二、所有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运用所有权相关法律原理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所有权的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4.善意取得

  5.共有

  (1)共有的特征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熟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了解:所有权的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

  三、用益物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范围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的种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

  熟悉:用益物权的内容。

  了解:用益物权的特征。

  四、担保物权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担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担保物权的特征

  2.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2)质权: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3)留置权: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

  熟悉:担保物权的种类。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了解: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

  五、债权概述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债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债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债权法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2.债权的发生原因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法律规定。

  熟悉:债权的内容。

  了解:债权的特征。

  六、合同相关制度

  (一)考试目的

  考查应考人员对合同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考试范围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的种类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合同的订立

  5.合同的成立

  6.缔约过失责任

  7.合同的履行

  8.合同的担保

  9.合同的保全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违约责任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

  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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