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审计师《法律》章节复习资料:第五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3
中五、税收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上述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l0日、l5日、l个月或者l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