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于2003年8月到某汽车俱乐部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1-24
中2006年4月15日吕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到眼科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左视网膜脱落、左人工晶体眼”。2006年4月26日,吕某因工伤赔偿问题再次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6月16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吕某不服裁决,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吕某申请,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委托当地法院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吕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吕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吕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吕某支付了1600元的鉴定费。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间,吕某在眼科医院花费检查费、住院费、医疗费共计9945.31元,交通费65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汽车俱乐部没有提供吕某离开该汽车俱乐部后再次受伤的证据,吕某提出该俱乐部应当按照2006年以后工伤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说明一审法院应当如何做出合法公正的裁决。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特殊而又具有代表性的工伤复发赔偿纠纷案件,牵涉到多个劳动法律问题。
俱乐部须对吕某旧伤复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吕某系俱乐部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双方曾就吕某工伤待遇问题达成过赔偿协议,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吕某为十级伤残。两年后,吕某旧伤复发,经鉴定与其当年所受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俱乐部无证据证明吕某离开单位再次受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十级工伤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据此,吕某根据该赔偿协议拿到了相应的补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赔偿协议应该是有效的。按常理,吕某拿到补偿、交回工伤证、双方解除关系,该赔偿协议已经得到完全的履行,双方之问的纠纷应到此为止。然而,吕某的伤情在两年后发生了变化,其伤残等级提高到七级。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相较不同伤残等级所应享受的待遇,原赔偿协议明显存在缺陷,失去了客观存在的基础。由于吕某享受的赔偿低于国家法定标准,故原赔偿协议由有效转为无效,俱乐部也因此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吕某旧伤复发,仍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因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费自理障碍等发生变化的,自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的调整。
吕某应该获得的赔偿是俱乐部在工作赔偿责任范围内对原赔偿协议中对吕某经济损失中低于国家标准部分的补偿。因为,如果按照新鉴定时的标准确定赔偿标准,双方必须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适用吕某初次鉴定时的标准更加客观公平。吕某重新要求俱乐部赔偿,也是基于双方原有的劳动关系,既然双方曾就该问题达成过协议,只是赔偿的前提发生了变化,那么,工伤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原赔偿协议的标准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