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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

来源 :焚题库 2022-05-26

简答题 【2017年真题】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时方构成“知道”撤销事由,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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