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被分配至SM公司工作,2014年3月被借调到SM公司
来源 :题库 2022-08-03
中2015年4月,SM公司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与吴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7月,吴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总经理。2017年1月20日,交易部因吴先生一直未上班,致函SM公司将其退回。此后,吴先生未回SM公司上班。2019年12月4日,SM公司在清理整顿时,发现吴先生长期不上班并在外经商的情况,遂以昊先生违反劳动法为由,对其做出了除名决定,并于同年12月19日开出通知单。2019年12月23日,吴先生在收到通知单,获悉被除名的决定之后,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SM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补发2014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
请结合本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裁决这一案件,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吴先生的仲裁申请,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自吴先生与SM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SM公司有权解除与吴先生的劳动合同,将其除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或工种、岗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享有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从2014年3月到2019年10月,吴先生既没有在交易部上班,也没有回SM公司上班。吴先生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也不能享用用人单位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因此,吴先生无权要求SM公司补发2014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