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
来源 :焚题库 2020-05-12
中A.产生原因不同
B.适用的法律不同
C.主体资格不同
D.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E.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参考答案:ABCDE
答案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其区别为下述几方面: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它是社会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劳务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分工。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规范;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规范。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两者合同内容和形式也不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等。而劳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只能在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不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非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内部劳动规则;劳动过程由用人单位组织和管理。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提供劳动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服务的需求方对劳动服务供给方的劳动过程无权进行组织和管理,而是由劳动服务的供给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5.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有着系统性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部权利,如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民主管理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等等;与此相应,承担劳动给付、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遵守操作规程、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但是,作为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服务供给者,他不是需求者的雇员,因而不享有前述权利。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务报酬只是劳动服务的对价,根据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支付方式可以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阶段、按批次分次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6.劳动条件的提供方式不同。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实现劳动过程的物质条件如厂房、工具、劳动场所、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物质条件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动服务供给者提供。通常,劳动服务供给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动服务供给者自行决定。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责任,甚或刑事责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通常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8.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出现纠纷,仲裁或诉讼各自终局,权利救济方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9.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工伤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动服务供给者在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上述区别只是两者区别的主要方面,如果更为深入地讨论.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例如劳动报酬与劳务报酬的决定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方面,权利保护时效方面等都存在差异。
涉及考点
二级理论知识考试大纲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