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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B公司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

来源 :焚题库 2022-07-12

简答题 A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B公司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甲受B公司委派担任A公司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
2020年6月5日,A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预警。同时,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7月1日,债权人C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7月11日,A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C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由D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D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
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M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1日前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确认,截至8月31日,A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
9月2日,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A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经A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乙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E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乙拒绝。
10月20日,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包括:
(1)A公司所有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64%转让给重组方F公司;
(2)A公司向F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F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G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G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亿元,上一年度因黄金价格下跌而亏损。该项交易完成后,F公司将持有A公司76%的股份。
11月10日,审理A公司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会商。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认为:A公司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故出具了否决意见。人民法院据此要求A公司重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D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C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B公司是否有权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乙继续负责A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乙拒绝担保债权人E公司行使担保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中国证监会会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中A公司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A公司以D公司为其所欠C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B公司有权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题中,B公司持有A公司46%的股份,可以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3)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乙继续负责A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4)在重整期间,乙拒绝担保债权人E公司行使担保债权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5)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中国证监会会商,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3亿元)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2亿元)的比例达到10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中国证监会的会商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材料函送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人民法院应当参考专家咨询意见,作出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裁定。
(6)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说法成立。根据规定,对于涉及借壳上市的特殊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其中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本题中,G公司上一年度发生亏损,不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首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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