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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24

  51、在强制关停迅驰公司营业场所的过程中,迅驰公司老板戴某将执法人员左某打伤,甲市公安局(位于甲市乙区)对戴某罚款5000元,戴某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中院起诉,中级法院采取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可以指定甲市丙区法院管辖

  B.可以书面告知原告向乙区法院起诉

  C.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D.针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被告为市公安局,法定管辖法院应当是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乙区法院。此时戴某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直接向甲市中级法院起诉,应当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行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52、迅驰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认为只是刘某主观上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但实际上并没有影响其采光,所以,刘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B.法院认为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的主张不具有现实性,所以,刘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C.某社会公益组织认为规划局的规划许可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法院认为刘某不是该规划许可的相对人,所以,刘某不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ABCD

  解析:(1)只要当事人“认为”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就可以提起诉讼,这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认识,而不一定是其权利在实际上确实受到了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否受到确实的影响,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予以最终确认,而不是在当事人起诉时就可以确定下来。A选项错误。 (2)“必然影响”既包括权利被剥夺,比如房屋已然被强制拆除,也包括必然限制,规划许可证一旦颁发,该公司就获得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权利,与此对应的,也就为刘某设定了不得妨害该公司工程建设的义务。这样刘某的权利在法律上已经受到影响,已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B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其”意味着是当事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当事人起诉不能是为了维护他人利益,也不能是为了公共利益。“其”字导致行政诉讼并没有像民事诉讼一样,存在普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为了公共利益而起诉的行政公益诉讼。C选项错误。 (4)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53、哒哒公司建造数据中心时噪音施工,影响到周围20户居民的夜间休息,20户居民请求城管局制止噪音扰民行为,城管局对此未作出处理,20户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居民应当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

  B.居民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可以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C.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D.如果居民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推选2至5名复议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1)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诉讼代表人采用了和《民事诉讼法》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10名以上的,由当事人推选2~5名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所以ABC选项正确。 (2)《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代表人为1~5名。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54、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消费者协会对达重公司进行了处罚,达重公司不服。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以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消费者协会作为共同被告

  B.可以以市市场监管局或市消费者协会作为被告

  C.应当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被告

  D.市消费者协会是本案第三人

  正确答案:CD

  解析:由于消费者协会并非行政机关,而且它未取得任何法律的授权,所以,并没有成为行政主体(被告)的资格。对于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消费者协会作出的处罚,学理上将其命名为“假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作出某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对该行为起诉,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而非行政主体应当列为第三人。所以,在本案中被告只能是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应当作为第三人。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55、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的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达重公司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所以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B.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本案的被告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C.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而设立,本案的被告是开发区管委会

  D.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正确答案:BCD

  解析:(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最为正式化的开发区模式,这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本质是政府的派出机关,考生完全可以将其类比作“区政府”,如此就不难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了: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所以,B选项被告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的表述是正确的。 (2)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而自行设立的开发区,由于未经批准,导致其没有上级机关拨放的独立人员编制,也无权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即使设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能部门,只能视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委托其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此时,责任依然由开发区管理机关自己承担。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所以,C选项正确。 (3)既然BC选项正确,可知A选项表述错误,开发区或其下属部门是有可能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行政责任的。 (4)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56、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于该处罚决定,达重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之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该企业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企业可以起诉市质监局

  B.该企业可以起诉市政府

  C.市质监局和市政府是共同被告

  D.如果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就属于复议维持,应当以市质监局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B

  解析:(1)对于经过复议后被告的确认规则我们概括为:“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对于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方法是有无实质审理过。对于没有审理,直接接收复议申请书、不受理复议申请、拒绝作出复议决定、不按时作出复议决定等均属于复议不作为。很明显本案属于复议不作为的情况,该企业可以起诉市质监局,也可以起诉市政府,也可以同时起诉原行为和复议不作为,但由于是两个行为→两个诉讼,所以,不能说市质监局和市政府是共同被告,本题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2)D选项认为如果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就属于复议维持,应当以市质监局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既然本案没有审理过,所以,不能认为是复议机关对原行为的一种肯定,该情况不构成复议维持。但如果经过审理,复议机关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请求,则是维持的一种表现形式。D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57、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于该处罚决定,达重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在补充了证据后,驳回了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被告是市质监局或市政府

  B.本案的被告是市质监局和市政府

  C.市质监局和市政府应当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D.市政府补充的证据可以用以证明驳回决定和责令停产停业的合法性

  正确答案:BCD

  解析:(1)本案属于“审过且结果没变”的情形,故而属于复议维持。考生应特别注意,虽然本案市政府作出的是“驳回决定”,但这只是命题人经常使用的“表里不一”的命题技巧,既然市政府都补充了证据,说明复议机关审理过本案,不属于复议不作为的情况。如果是复议不作为,题干会表达为“市政府以公司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当事人复议请求”、“市政府以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不应受理为由,驳回当事人复议请求”或者“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综上,由于本案属于复议维持,被告是原机关和复议机关,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2)在复议维持“共同告”的情况下,对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这无需多言,但原行为责令停产停业的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市质监局和复议机关市政府共同承担,原因何在呢?试想,如果法院撤销停产停业决定,复议机关的日子也不好过,由于它维持了原行为的合法性,原行为的违法必然会牵连复议机关。既然原行为的合法与否会牵动两个机关的命运,那么,这就说明两个机关共同承担着对原行为的举证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 (3)复议机关市政府在复议阶段补充证据能够证明原行为的合法性吗?在旧《行政诉讼法》中,复议维持的被告只有原机关,所以,复议机关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行为的合法性,只能证明复议机关维持的合法性;但新《行政诉讼法》将维持改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做被告后,复议机关必然会受到原机关行为的牵连,两个机关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再恪守旧规则对于复议机关就不利了,所以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58、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于该处罚决定,达重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该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市政府加以改正

  B.可对市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C.达重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府履行复议职责

  D.达重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质监局

  正确答案:ABCD

  解析:(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见,有监督权的机关是有权督促复议机关改正错误,予以受理案件的。A选项正确。 (2)《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所以,B选项正确。 (3)对于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当事人除了可以如A选项的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督促外,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既可以起诉原机关的原行政行为,对市质监局原处罚决定提起诉讼,D选项正确;又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请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C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59、达重公司对扣押行为非常不满,指使技术员周某侵入甲海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甲市某区公安局派出所对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周某可以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周某可以向某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C.周某可以向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D.如果派出所无法当场向周某宣告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送达周某

  正确答案:ABD

  解析:(1)第一步,确定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被申请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有权作出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派出所对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属于超越职权从事的行政行为,超越法定授权的幅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自行承担后果,此时,承担责任的行政主体为派出所自己。 第二步,确定复议机关。派出所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对应的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我们容易理解区公安局能成为复议机关的原因,可为什么区政府也能够成为复议机关呢?因为派出所和公安局的关系过于紧密,派出所没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没有人事编制权,也没有领导任命权,派出所需要依附于公安局而存在,对于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时,如果复议机关只能是区公安局,那么有可能出现审理不公正的结果,于是,立法者增加了区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综上可见,如果派出所对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周某可以向区政府,也可以向区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AB选项均表述正确,C选项错误。 (2)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可见,D选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60、达重汽车由于左前半轴断裂导致了郄某车祸的发生,后查明,该批左前半轴是由甲市乙县小河村的维康公司生产制作的,甲市质监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6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并告知其起诉期限。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维康公司于2015年10月2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B.维康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C.维康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通过邮局递交了起诉状,但法院1周后才收到,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D.郄某可以口头起诉

  正确答案:AD

  解析:(1)行政机关已将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其诉讼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为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6个月内。本题行政机关于2015年6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日起诉,在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但是,于2016年1月1日起诉,超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法院不应受理本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与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事法律中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案子可以受理,但当事人需承担因诉讼时效超出而带来的败诉风险。而一旦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法院就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当事人连立案的机会都没有。 (2)对于C选项,当事人向邮局递交起诉状时尚在6个月的起诉期内,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却已经超过了起诉期,是否应当受案?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所以,法院应当受理本案,C选项错误。 (3)首先,郄某属于受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起诉;其次,原告起诉原则上应采用书面方式,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不过,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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