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9-24
中11、为满足日益庞大的专车数据储存处理访问需求,迅驰公司需要建立一座数据中心。恰逢市政府出让一块土地,迅驰公司和天御公司同时提出申请,市政府拒绝了天御公司的申请,向迅驰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天御公司对政府拒绝其申请的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B.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大河村对政府向迅驰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应当先申请复议,复议后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C
解析:(1)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所以,在试题中,我们要回答“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问题,应当首先思考该案例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的特别情况,如果不属于,那么该案例属于自由选择,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天御公司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与本案最为接近的是复议前置的第一种情况,但“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复议前置: 第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 第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你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 综上,市政府拒绝天御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说明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A选项错误。 (2)同理,天御公司对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无需复议前置,因为该公司并没有已经取得了该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并不满足复议前置的第二个条件。B选项错误。 (3)大河村认为政府向迅驰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认定的面积包括了该村的集体土地,这说明大河村认为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满足第二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一个条件(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第三个条件(给了别人),对于该行为当事人应当先复议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选项认为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表述正确。但复议前置并不意味着大河村在复议后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12、随着迅驰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当地税务局决定将该企业税收征管权由下属某分局调整归自己行使,并将对迅驰公司的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变更为自行申报。迅驰公司不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于是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调整征管权限的决定,迅驰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对于调整征收方式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对于冻结账户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于罚款5000元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涉税案件一般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在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反倾销税。当事人对于“三个例外”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三个例外”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对于本案,罚款5000元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冻结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这两个行为属于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余的行为(调整征管权限和调整征收方式)均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见,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3、盈江出租车公司的司机甲带领乙、丙,将哒哒公司专车司机李某打伤。公安局接群众郄某举报,经调查后决定对甲拘留15日、乙拘留5日,对丙未作处罚。甲对于拘留15日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郄某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应当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1)举报人郄某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举报人才会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所以,A选项错误。 (2)专车司机李某作为受害人,认为拘留15日的行为处罚过轻,可以要求加重对甲的处罚,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通知方式为应当通知,因为拘留15日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违法性,法院只能判断一次。所以,B选项正确。 (3)乙是另外一个行为拘留5日的被处罚人,与拘留15日引发的诉讼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但通知方式为“可以”通知,因为拘留15日和拘留5日两个行为各自独立,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两个诉讼分别审理。法考辅导用书中对本知识点是如此表述的“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C选项错误。 (4)丙不是本案的被处罚人,与公安局对甲、乙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利害关系,法院审查拘留15日是否合法,不会直接触及丙的利益,丙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14、帝豪小区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会所使用功能,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管局寄送了关于帝豪小区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问题的投诉函,区城管局已收悉,但逾期不予以处理,小区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直接起诉
C.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D.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占小区总人口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对本法条,需要注意以下四点:第一,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原告资格。所以,A选项正确。第二,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允许业主起诉。所以,B选项错误。第三,有权起诉的业主是“单过半”,而非“双过半”,只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就有权起诉,这里是“或”的关系,不是“和”的关系。所以,C选项错误。第四,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人头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但是这里的人头是“户数”,而非“人口数”。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15、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通知达重公司变更被告
B.市质监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达重公司同意,市市场监管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D
解析:(1)共同行为“告漏了”,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定步骤如下: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第一步为必经步骤,不能跨越。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注意此处追加的是第三人,而不是追加为共同被告。在本案,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市质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达重公司以市质监局为被告起诉,属于“告漏了”,而不是“告错了”的情况,法院应当是追加被告,而不是变更被告,因此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选项错误。 (3)田某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其被打伤发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此时,他的人格已经被所属的行政机关吸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D。
16、哒哒公司的专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后悬架断裂发生车祸,后查明系达重公司将本应强制召回的车辆销售给了哒哒公司致使车祸发生。在事件发生后,市质监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达重公司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市政府
B.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市质监局
C.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市质监局和市政府
D.如果本案是经市政府批准后作出处罚的,复议机关是省政府
正确答案:D
解析:(1)本题属于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对于经批准的行政行为,被告应是在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通俗地说,行政诉讼采用的是“看名义”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看盖章即可,而不用管该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究竟属于哪个机关,“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但是,本题题干并没有明确表示以市质监局的名义,还是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所以,无法确定本案的被告,本案的被告有可能是市质监局,也有可能是市政府,还有可能是市质监局和市政府,既然被告存在三种可能性,所以,ABC选项的表述都有些以偏概全,所以,ABC选项都是错误的。 (2)行政诉讼采纳的是形式标准,被告一般是“看名义”的。但是,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采纳的是实质标准,经过上级批准,意思表示作出者一般是上级行政机关,所以,复议的被申请人永远是行政级别比较高的上级行政机关。复议不管职权属于哪个机关,也不管谁的名义作出,永远以两个机关中行政级别较高的机关为被申请人。与市质监局相比较,市政府的行政级别较高,所以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在确定被申请人后,复议机关原则上应当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那么就应当是省政府了。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17、郄女士的交通事故是宝悦汽车维修公司使用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所致,县交通局决定对宝悦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郄女士认为处罚过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庭
B.如果郄女士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应当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C.如果本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
D.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正确答案:C
解析:(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对此,本题A选项使用了张冠李戴的命题技巧,对当事人应当使用传票传唤,而非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所以,A选项错误。 (2)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B选项缺失了“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要件,表述错误,在未阐明的情况下就由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妥当的,所以,B选项错误。 (3)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请求。这是和民诉不同的,民诉对于恶意诉讼,只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一种处理方式,而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C选项正确。 (4)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0条第3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
18、对于诉讼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法院均可以作出诉中和诉前保全
B.对于诉中和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对于已经被保全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D.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以受理诉前保全申请
正确答案:D
解析:(1)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申请又可以法院主动保全,这是因为既然诉至法院,出现影响公共利益等因素,法官不可能坐视不理,但对于诉前保全,法院都不知道会有这个案件,怎么会主动保全呢?如果主动保全,就会违背不诉不理的基本法理。所以,A选项错误。 (2)诉中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而诉前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原因是诉中法院对于当事人的人品、财力有所了解,有时候不担保法院也不担心。但诉前,法院对当事人不了解,不担保的话,法院会担心。所以,B选项错误。 (3)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但要注意的是,只限于财产案件,其他案件不可,比如行政机关要公开张某个人隐私,被法院制止,那如果行政机关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保全吗?这不是钱能解决的问题。所以,C选项并未交代案件的具体类型,属于以偏概全,C选项错误。 (4)能够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不仅仅包括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还包括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所以,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D。
19、市政府向哒哒公司征收了300万元专车专项管理费,哒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市政府收费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行为无效,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由于哒哒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B.由于哒哒公司诉讼请求错误,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应当在征得原告同意后,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D.法院应当迳行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正确答案:D
解析: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创造了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转化制度,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所以,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在适用条件和后果机制上均有不同,无效行为违法程度更重,法律制度对其宽容程度更低,对于当事人保障力度理应更强。无效针对的情形是明显且重大违法,违法程度比较重,所以,法律制度对无效行为的否定性更强。无效的后果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前行政行为是允许产生法律效力的,撤销后才会让行政行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说明对于可撤销行为比无效行为的态度要宽容些。再举一个例子,无效行为没有除斥期间,当事人永远都可申请法院宣告无效行为无效,而申请法院撤销“一般违法”的可撤销行为,需要在6个月起诉期内,过了起诉期法院则不会给予任何救济。所以,“撤销诉讼→确认无效诉讼”是由低到高,给予当事人更妥帖的保障,不需要征求当事人同意,这就类似于,你买了张李佳演唱会的门票,结果换成了陈奕迅来演唱,不需要经过你同意估计你也无所谓。 综上,本题答案为D。
20、哒哒共享单车大量收取用户押金和充值费用,但未专户专用,存在挪用用户押金和充值费用的情况,对其资金账户负有监管职责的A机关存在监管不作为行为,可能会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院向A机关提出检察建议,A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对此,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A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B.与民事公益诉讼不同,行政公益诉讼不可适用人民陪审制
C.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参加
D.检察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正确答案:A
解析:(1)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本题并没有强调出现紧急情况,所以,A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所以,A选项正确。 (2)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均适用人民陪审制。所以,B选项错误。 (3)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可见,C选项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派员参加的表述错误。 (4)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而非检察院告知。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