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法《宪法》主观题测试卷(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14
中【案例一】
案例:男青年唐某与女青年于某婚后连续生了3个女孩。唐某是独生子,为了不断“香火”,他便想让妻子再生一个男孩。当于某再次怀孕后,村妇女主任找到唐某,要他协助动员妻子去流产时,唐某却说:“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你别找我们‘老爷们’。”而在背后却坚决阻止妻子流产,以达到超生的目的。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2条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封建的养儿“传守接代”和“多子多福”等宗法思想的影响,严重地阻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特别是一些男同志,看到妻子生了女孩,就埋怨妻子断了他家“香火”,要么坚持再生,要么提出离婚。当向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又不屑一顾地把责任推向女方。案例中的唐某就是这样的代表。生儿育女、计划生育,不只是丈夫或妻子个人的事,而是夫妻共同的责任。所以说,唐某所谓的“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是非常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案例二】
案例:方某成、方某莹系兄妹。在方某成14岁、方某莹11岁的时候,母亲不幸去世。父亲为了再娶,视他俩为包袱,经常打骂,不给饭吃,不让回家。兄妹俩不堪父亲的虐待,经常不回家,父亲不但不把孩子找回来,索性把家门锁上,永远不让孩子回来。兄妹俩有家能归,无奈便离家出走,靠乞讨和捡破烂为生。现在方成兄妹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还买来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方成父亲见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并说,如果不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证明权利都是不正确的,即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不能废除这样的原则。方某成的父亲在子女幼小,需要抚养教育,而他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但方父为了自己再娶,嫌弃子女,经常打骂,逼迫子女离家出走,沿街行乞。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方父自己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却要求子女付给他赡养费。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而他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案例三】
案例:转业9天的石某,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婚妻因此改嫁他人,大姐精神恍惚探监时被火车撞死,小妹出走他乡。6年后,伊春市公民局友好分局终于查清此案。1995年4月22日,石某被无罪释放。黑龙江省及伊春市很快给石某赔偿人民币6万余元,二室一厅居室一套,并安排了工作,使黑龙江第一大赔偿案划上了句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要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要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石某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缓,冤枉坐牢6年,致使其本人,亲属人仅精神上遭受打击,经济站也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有关部门在清查错案的同时,及时给予赔偿是完全应当的,合进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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