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主观题卷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1-28
中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法》主观题卷四
一、简答题
1.《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各种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规定了哪几种管辖权?
答:
(1)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但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现罪犯和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他的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行发现地有臂辖权;
(6)不排斥各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2.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二、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
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
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
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
2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
3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2.试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答: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简称经社理事会,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和社会的工作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职权有:
(1)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间经济、社会、文化、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
及有关专门机构提出关于此种事项的建议;
(2)为增进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的提出决议;
(3)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拟订公约草案,提交大会;
(4)得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
(5)与政府间专门机构订立协定,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并通过磋商和提出建议,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6)采取适当办法,与同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
三、案例分析题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背景略)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七项原则?
答:(1)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罪行。
(2)纽伦堡审判是国际法上历史性的创举。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确定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可以为审判战犯提供依据,有利于对战争犯罪进行惩处,对以后对战争犯罪的审判和惩处起到了指导作用,也起到了警世世人的作用。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依据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七项原则是: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而受到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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