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11-24
中2020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卷练习题及答案(1)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①自己的观点:乙公司的拒收行为不合理,违反了合同中的义务。
②找法律依据:按照《中国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五版书P36页 (合同成立的时间。那一段,第三句话)
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④做一个结论: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应以变更之后的为准,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其拒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
2、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 公司发出如下邀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BO)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巴黎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更高报价的要约,于是A公司于12月15 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要与巴黎C 公司签合约。并发出货物。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 公司的承诺,并已向A公司开除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 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同时C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
问:
1.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 A公司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地买卖合同?
3.A公司对C公司拒付货款行为可采取哪些有效救济措施?
答: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4、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是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个是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是正确的,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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