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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7-07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提高练习题三

  一、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

  2、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

  3、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4、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5、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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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题

  1、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2、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而发生纠纷。

  问题:

  (1)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2)本案中,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保护?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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