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及答案解析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3-05
中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综合模拟卷及答案解析十
1. 陈某故意伤害案
陈某与李某为同一国有企业职工,两家同一道大门进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文质彬彬、孩子幼小,李某身强力壮,常有欺负陈家现象,遂形成多年积怨。随着时间的推移,陈家的两个男孩逐渐成年(同为该企业职工),常欲寻机报复。2007年6月27日,李某把陈家的摩托车撞倒了。陈家的次子小陈向李某索赔,李某不肯。于是,小陈与哥哥大陈次日在过道上把上班的李某拦住,向其索赔。李某推搪他的责任,兄弟二人火冒三丈,合力对李某进行毒打,致李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后虽脱离危险,但已成终身残废。企业领导认为事情重大,建议李某的爱人方某找司法机关处理。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内部职工的斗殴事件,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无需采用侦查手段,直接找法院告就行了,遂作出不立案决定。检察院以国有企业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也不予受理。方某向法院控告时,法院又认为伤害情况严重,不属轻微刑事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人民检察院的说法对吗?本案中被害人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为什么?
2. 杨某故意杀人案
2006年6月11日上午9点左右,某县中学高三(2)班学生林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该班班主任杨某将两人叫到办公室,问明情况。在得知是林某先骂人、先打人的情况下,杨某严厉地批评了林某,呵斥道:“你这哪是一个学生的行为,与流氓无赖有什么区别?”林某被杨某批评后,心中非常不快,回到教室后仍然轻声骂张某。该日下午上自习课时,杨某发现林某不认真看教科书,却在看一本武打小说,于是没收了小说,并叫林某到办公室去。林某未予理睬,仍然坐在座位上。杨某上前去拉林某,林某破口大骂杨某是流氓,杨某一时怒起,给了林某一个耳光。林某被打得口鼻流血,大声哭叫并挎上书包准备离开教室。杨某拽下其书包,把林某推出了教室。林某回到家中,越想越伤心,认为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骂自己,太丢面子了,于是写了一封遗书,其中写道:“杨某让我面子扫尽,再无脸见人,是他害死了我。”林某服下敌敌畏,经过抢救无效死亡。其父到县公安局控告杨某故意杀害女儿,请求予以惩处。
问:本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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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某强奸、非法拘禁案
李某和黄某于1998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自李某生育了一个女孩后,因未满足黄某父母希望生一个男孩的愿望,家庭矛盾渐生。黄某站在其父母一边,动不动对李某大打出手,甚至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不久后,双方在“黄不抚养孩子,不负责生活费,财产由黄主持分割”的条件下,协议离婚。
离婚后,黄某感到了妻子存在的价值。离婚的第4天,黄某以拿户口簿为由,将李某骗至家中,逼其复婚,遭李某拒绝。黄某恼羞成怒,脱去李某的衣服,将李某关在家中,一连五六天,李某只能裹被度日,受尽黄某的凌辱。在单位的帮助下,李某从黄某家被解救了出来。
事后不久,黄某强行抢去李某抚养的女儿,又以还女儿为借口,闯进李某的家中,逼其复婚。遭到李某的拒绝后,黄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割断李某的裤带,将李某奸污。接连3天,黄某缠住李某,不让其吃饭、出门。第4天下午,李某乘黄某熟睡之机,跳窗跑了出来,赶到法院控告黄某的罪行。法院接待人员说:“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强奸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我们想管,但没这个权力,所以,你应该到公安机关控告。”
李某又急忙赶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待人员说“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受理,你应到检察院去告”。李某只好来到检察院,但检察院人员说:“黄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你自己直接去法院控告,法院应该受理,无需我们同意。”黄某在得知李某在司法机关控告后,气急败坏,将李某家中物品全部砸烂,扬长而去。李某回家见状,悲愤欲绝,服毒身亡。
问:本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对李某的控告材料应如何受理?
4. 时某故意杀人案
时某,某工厂工人。时某与同厂女职工吴某自由恋爱,俩人感情很好,并且已经准备近期结婚。吴某的父亲以前因喝酒与时某的父亲闹过矛盾,吴父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当吴父得知自己的女儿要与时某结婚时,便坚决反对这门婚事。吴某在父亲强烈的反对下,经过再三考虑和权衡,决定与时某分手。时某为此痛苦万分,一再努力却无法挽回。时某心灰意冷,对吴某的父亲恨之入骨。时某对吴某说:“看来,我只有把你父亲给杀了,你才会跟我好!”吴某听后惊恐万状,叫时某不要乱来。时某说:“你放心,我会处理好这件事的。”时某与吴某分手后,多次对别人说要把吴父杀掉。某年10月5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时某怀揣一把菜刀直奔吴某家。吴某的母亲孙某见时某杀气腾腾的样子,慌忙阻止。吴父从房里出来,时、吴二人发生争执。时某挥刀朝吴父的头部猛砍过去,左右两刀都被吴父躲过,只划伤左脸颊。在搏斗中,时某将吴父的手掌砍伤。正在这时,孙某叫来了吴某的大哥,时某见状,弃刀而逃。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吴父的控告后,认为吴父只是受了轻微伤,时某的行为只属一般轻伤害行为,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被害人吴父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理,遂向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后,认为该理由成立,同意县公安局不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吴父由于过度气愤,心脏病发作,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父死后,其妻孙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时某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并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以及时某给吴某的书信。该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公诉案件,非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遂拒绝受理该案。
问:本案被害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之妻孙某是否有权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5.张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
张某因琐事对李某实施殴打,致李某重伤。李某的配偶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认为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比较明确,案件事实也比较清楚,不需要侦查,遂作出不立案决定,让王某找县法院。王某到县法院去起诉时,县法院认为:本案李某伤害情况严重,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并且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王某:你要么去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要么找中级法院。
问:公安机关、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 萧某、陆某抢劫案
2003年3月5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某路口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该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萧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陆某(女,18岁,某个体服装店临时工)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决定进行搜查。因为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于是分别对萧、陆二人进行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侦查人员说:“这些作证据被扣了。”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萧、陆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萧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10天后安排了会见。被害人张某(女,27岁),因被犯罪嫌疑人萧某刺了两下,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误,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陈述。
问: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